申请条件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申请条件
1.东湖地区常住户口在本区征兵办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2. 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且其入学前户籍在东湖区的义务兵家庭。
3. 2012年冬季(含)后在本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在本辖区内大学的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家庭。
4.2011年冬季(含)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且入学前户籍在东湖区的义务兵家庭。
办理流程
义务兵家属向该义务兵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交齐下列材料后,由街办民政科统一审核。
1. 义务兵入伍前户口原件、复印件。(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伍的为入学前户口原件)
2.义务兵入伍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 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领取义务兵优待金的家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在校大学生还要出具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未在当地领取过优待金证明。
其它
发放原则:
(一)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二年,从其入伍后第三年起,无论是被提拔为军官、选取为士官、上学深造还是退出现役都停止发放优待金。
(二)义务兵(非在校大学生)入伍时户籍地必须为东湖区,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三)发放对象必须持有《入伍通知书》,通知书遗失的,需本区人武部出具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优待。
(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五)应届大专以上学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由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
(六)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2011年12月及以前入伍的,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2012年冬季(含)后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由其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我区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大学有4所:江西师范大学(包括瑶湖校区)、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江西中医药大学(包括湾里校区)、南昌教育学院。前两所大学在彭家桥街道辖区,由该街道登记发放;后两所大学在墩子塘街道辖区,由该街道登记发放。
(七)2014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2015年起义务兵优待金按此规定执行。
(八)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九)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在劳教服刑期间的,不发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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