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申请条件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且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申请材料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大病患者需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对其身份认定的书面证明、个人申请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2、“两类人员”需提供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身份认定证明、个人申请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3、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对象需提供医疗机构急诊证明、个人申请报告、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4、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需提供县级医疗保险和民政部门书面审核意见、个人申请报告、费用清单、原始购药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5、获得医保、新农合审批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患者需提供转诊手续、个人申请报告、异地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6、医保报销超过上限的医疗救助对象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个人申请报告、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医保办出具的已达报销上限不再实行报销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银行卡。
办理流程
1、就诊(出院)后,上述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要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2、县(区)级民政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在患者居住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
3、群众无异议的,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提供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救助资金发放台帐(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后的台帐(清单)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的中国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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